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理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方式的复函 二○○四年九月七日 粤价函[2004]477号 省建设厅: 你厅《关于早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》(粤建管函(2004)91号)悉。根据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函复如下: 一、 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,具体标准为:框架(含砖混)结构2.0元/平方米,高层建筑2.5元/平方米,超高层3.2元/平方米。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,按800元收费。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,并报省物价局备案。 二、 交通、水运、电力、电信、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建安工作量的1%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。 三、 本规定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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